“以商养会”不可以?商会赚钱的边界

 

NEWS
商会干货分享
商协会运营管理知识

 

作为民间商会的组织者,我们非常明确地感觉到:

 

无论是作为产业经营上的民营金融产业,还是依托金融产业发展的民营企业,都对民间商会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。

 

在实践中,很多商会已经在这个领域作出了一些探索。

 

最早时候就是20世纪80年代温州的民间抬会(浙江南部对民间融资活动的一种称呼),那个时候还不是完全股权意义上的合作,更多是一种借贷形式。

 

比如说每个人出100块钱,10个人就是1000块钱,这笔钱交给需要用这笔钱的公司,几个月之后,第一个人用完、支付完利息后,下一个人可以接着用。

 

这样一种原始的民间金融合作,在浙商中间已经上升到比较高的层面。

 

第二种形式就是类似于我们现在以股权合作为基础的联合,以私募基金或者以民间财团的形式进行产业投资。

 

比如有10个股东,每人500万元,以这样的形式构成了一个资产5000万的公司,这个公司就是以更高级形式出现的财团。

 

现在可以看到很多做PE(非公开募集,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),做私募的股权投资,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政策的限制,所以一直以来并没有一个很合适的方式来做,大量的PE还是以投资公司的名义存在。

 

产业基金对民营资本开放的方式其实有两种

 

一种是行业商会的模式

 

比如同样从事房地产行业的,可以结合发起成立一个产业基金,来从事行业性的投资;

 

一种是以地域商会为基础

 

比如说,闽商以家族关系、地域关系形成了很多民间投资基金。

 

闽商的特点是不用打条子,有一个约定俗成的规矩,我要做一件事情,这个家族、村、乡就会跟着干,把钱交给这个人,这实际上就是我们讲的投资基金的概念。

 

闽商在全球的社团是最多的,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数十个民间社团组织。

 

在国内,福建工商联统计有400多家闽商商会,这个统计我估计只到了地级市。

 

现在依托商会所建立的资金合作,能够落实到下面这几个环节:

 

大家通过商会这个平台,通过商会会员之间的交流和相互信任、了解之后,大家可以把这个圈子多余的一些资金集中起来,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呈现

 

当然,从国家政策上讲,如果能够对产业投资基金有更多的支持,特别是通过商会平台建设产业投资基金,

 

给民营资本一个基本的国民待遇,允许以民营资本为主成立产业投资基金,恐怕比小额贷款公司作用更大,商会组织能在其中发挥很重要的作用。

 

随着高科技、互联网的兴起,有一种移植过来的概念叫作风险投资,

 

即VC,在VC方面,一种是从国外搬过来的模式,另一种类似于深圳创投这样国有公司的形式。

 

商会是一个中介组织,很重要的任务是搭建桥梁,但是商会本身作为一个非营利性的NGO,不能从事营利性的行为。

 

商会不是经营主体,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活动。

 

换句话说,就是成立财团,也应该是会员之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来自由结合

 

商会不能搞“拉郎配",更不能直接成立财团,否则商会就将演变为一个经济组织和企业集团,成为少数人利益的代言者。

 

商会如果成为几个股东的商会,就不可能代表广大会员的利益。

 

就这个意义上讲,我不主张商会直接从事经营活动。

 

这方面的教训也非常多,像我讲过的商会公司化,我们有的商会被个别人垄断之后,把它变成自己的平台来运营。

 

其他会员的利益得不到保证,反而是垄断者个人多了一个为自己牟利的平台。

 

有的商会成立公司虽然也是自由组合形式,但这种自由组合的企业集团,几个主要股东一定会把股东利益最大化。

 

当股东利益跟商会利益发生冲突时,他们首先维护的肯定是股东利益。

 

换句话说商会内部形成了若干个小帮派,这些小帮派是为了个人利益走到一起来的,对商会的团结与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。

 

总的来说,“以商养会”是商会自我造血,解决资金问题,并实现商会长期经营的必要手段,但“养会”有方法,前提是不损害商会全体会员利益,并保证商会正常运作为前提的以商养会。

 

参考:伍继延